关于信阳市浉河区新特大药房 申请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决定
添加时间:2018-08-17 11:38:05 来源: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信食药监械 许变决字〔2018〕第35号 |
项目名称 |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审批类别 | 核准 |
许可内容 | 信食药监械 许变决字〔2018〕第35号 信阳市浉河区新特大药房 : 你(单位)于 2018 年 7月20日提出的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 2018 年 7月20 日受理。经审查, 符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本机关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零售)变更 行政许可,有效期自 2018 年 7月24日至 2021 年12月18日。 请你(单位)到 行政审批大厅 办理(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2018年7月24日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信阳市浉河区新特大药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8-07-24 |
许可截止期 | 2021-12-18 |
许可机关 | 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空白) |
地方编码 |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0000-00-00 |
备注 |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关于信阳市仁义大药房申请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决定
下一篇:关于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申请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