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红星冻库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食品案
添加时间:2018-11-14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食药监是案立〔2018〕14号 |
处罚名称 | 新县红星冻库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食品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2018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县红星冻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现场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2018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再次现场发现该单位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县红星冻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11523MA442T9U0G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晓峰 |
处罚结果 | 处伍仟(¥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07 |
处罚机关 | 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3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11-14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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