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法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一案
添加时间:2018-09-29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息农(肥)罚[2018] 02号 |
处罚名称 | 当事人违法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一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2018年5月29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彭店乡农资市场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凯利丰”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查,当事人经营的“凯利丰”牌复合肥料经安徽中环检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FL-201806007)于2018年6月13日出具的检测结果:总氮≥13.7%,而技术要求总氮≥16%,单项判定不合格;有效五氧化二磷≥19.3%,而技术要求有效五氧化二磷≥16%,单项判定合格;氧化钾≥17.4%,而技术要求氧化钾≥16%,单项判定合格;总养分≥50%,而技术要求总养分≥48%,单项判定合格;检验结论:按GB/T15063-2009及产品标识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的“凯利丰”牌复合肥料属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
处罚依据 |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晏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411528609000304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413021********1013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晏俊 |
处罚结果 | 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2000元×2吨×1倍=4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03 |
处罚机关 | 息县农业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09-29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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