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息县长峰花木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添加时间:2017-10-13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息国税稽 罚 〔2017〕 7 号 |
处罚名称 | 息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息县长峰花木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之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息县长峰花木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157631116X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413021********441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罗长锋 |
处罚结果 | 罚款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11 |
处罚机关 | 息县国家税务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7-10-13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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