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稻种
添加时间:2019-04-23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息农(种管)罚[2019]02号 |
处罚名称 | 当事人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稻种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没收被登记保存的种子 |
处罚事由 |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3个品种“晶两优金丝苗”、“荃优801”和“荃两优851”都没有经过国家级审定也没有办理河南省品种引种证明属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水稻种子。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周维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413021********5215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结果 | 没收“晶两优金丝苗”水稻种子120小袋×2100粒;没收“荃优801”水稻种子180小袋×500G;没收“荃两优851”水稻种子120小袋×500G。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25 |
处罚机关 | 息县农业农村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9-04-23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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