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及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添加时间:2019-04-03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信息交执罚(2019)1000014号 |
处罚名称 |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及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2019年03月28日05点18分,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执法人员谷勇、任志新与公安交警陈棚中队交警秦少华在G106国道960KM+600M处联合监督检查,发现刘滨驾驶皖KN0871江淮牌四轴车从湖北省麻城装载河沙途径G106国道960KM+600M处,疑似超限运输行驶公路,随即将该车引导到陈棚非现场执法治超站点检测:1、经称重:该车车货总重43560千克,总质量限值31000千克,超限12560千克,超限率40.5%。2、该车没有盖篷布,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两项违法事实清楚,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测单、车辆现场照片及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
处罚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阜阳市骏达物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396123946A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342101********3823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周侠 |
处罚结果 | "1、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两项并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02 |
处罚机关 |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9-04-03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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