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潢川新科种业有限公司违法销售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杂交稻种子案的行政处罚
添加时间:2017-09-19 10:24:38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潢农种罚[2016]3号 |
处罚名称 | 违法销售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杂交稻种子案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2016年春季潢川县新科种业有限公司分别在其门市部及我县黄寺岗镇等部门乡镇设点销售杂交稻种子,通过对当事人、乡镇经销商及种子农户的调查取证,均为能提供出该品种种子的审定证书,该品种种子包装袋及互联网上均不能查询到该品种种子的任何品种审定信息,据此认定该品种种子没有通过农作物种子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潢川新科种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11526000005059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413024********0717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结果 | 依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16 |
处罚机关 | 潢川县农业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或空白) |
地方编码 | 411526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7-09-19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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