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殿君(潢川县白店乡潘店村张殿君养猪场)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添加时间:2017-07-03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潢环罚决字〔2017〕第59号 |
处罚名称 | 张殿君(潢川县白店乡潘店村张殿君养猪场)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责令停产停业 |
处罚事由 | 1.无环保审批手续;2.建有三级沉淀池、150立方沼气池未投入使用,晾晒场无“三防”措施,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且不合格;3.养猪废水及废弃物从养猪场东侧水沟排放至沟渠,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殿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413024********5739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结果 | 已履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26 |
处罚机关 | 潢川县环境保护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6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7-07-03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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