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关于对信阳合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添加时间:2017-09-01 15:45:08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信价检举处【2017】01号 |
处罚名称 | 信阳合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1、接群众举报,该物业公司保安多次乱收费,每车收费10元。我办于2017年7月6日开始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要求该公司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但该公司未按要求提供。我办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要求该公司3日内改正,但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改正。 2、根据现场调查和外围取证发现,该公司管理的小区,未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立明码标价牌。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信阳合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006659937720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金旺 |
处罚结果 | 罚款伍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07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 |
当前状态 | 正常(或空白) |
地方编码 | 4115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0000-00-00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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