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安市三丰汽运有限公司对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遗洒案的行政处罚
添加时间:2021-01-11 20:19:18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信交执罚字2020第200227号 " |
处罚名称 | 高安市三丰汽运有限公司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责令改正 |
处罚事由 | 2020年10月24日23时11分,张设驾驶高安市三丰汽运有限公司赣CAD009号车途经信阳市马营公路超限检测站 该车为四轴车,装的货物是石子,经检查发现,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遗洒,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为证。 |
处罚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高安市三丰汽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83MA367U8F1L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绍辉 |
处罚结果 | 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贰仟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8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当前状态 | |
地方编码 | 4640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20-10-28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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