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讨
添加时间:2017-03-15 15:41:07 来源:中国金融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初级市场经济向高级信用经济的转轨时期,由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的社会经济损失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社会信用体系可以被看做是为适应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而建设的一种社会机制,是作用于特定范围内的市场规范,保证市场经济向信用经济方向转变而建立的一种信用机制。在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方面,信用制度是基础,通过建设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归集、整合分散的信用信息,培育信用市场交易主体,逐步建立信用监督与奖惩机制。
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
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纲要(2014—2020)》(下称《纲要》),为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如何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建设完善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地方政府亟待研究的课题。根据《纲要》的有关要求,山东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宏观院等部门组成规划编制小组,制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其中,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协调作用,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秉承多年来一贯在重点领域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深入开展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选取特定群体及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培育目标客户群体。在济南市,以人民银行为代表的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选取特定群体、特定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扩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覆盖范围。例如,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对发达的济阳县和平阴县,分别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和青年信用示范户试验区建设。在对试验区建设进行全面剖析的基础上,当地人民银行会同农业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青团济南市委联合下发《关于深化信用体系建设 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对辖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再梳理,开展以深化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为主旨的“11263”信用增进计划,并在辖区全面铺开。
二是完善信用信息征集、整合和共享。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形成信用奖惩机制的前提。一方面,济南市政府为完善信用信息征集体系,按照“先易后难,先分后合”的思路,积极完善内部业务系统,整合各项信用信息。例如,当地人民银行在重点做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的同时,积极将分散的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数据库、信用示范企业数据库和空头支票签发企业数据库等整合为统一的小微企业征信服务平台,促进各级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的统筹整合,有利于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三是建立正向激励与失信惩戒长效机制。济南市政府积极建立健全激励诚信、惩戒失信长效机制。一方面,各级各部门在出台经济社会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同时,把诚信守约作为重要内容,树立褒扬诚信的政策导向;另一方面,加大专项治理,建立诚信发布制度,把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建立“正向引导为主、失信惩戒为辅”的长效机制。
四是改善社会信用建设外部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意识。为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政府部门积极构建征信宣传长效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活动,共同营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氛围。
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逻辑
社会信用体系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不同,风险的识别和控制方式不同。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经济主体往来基本上受政府调节,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契约关系、信用关系和法律制度在我国发育不完善,此时,信用体系是缺失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交易需求不断上升,市场经济生产行为和交换行为都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诚实守信规则,否则,就很难实现正常的经济运行。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已经把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问题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分阶段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可以选择“三农”、“小微企业”等对信用依赖程度相对较强的领域先行试点,整合其信用资源,并通过政府部门的推动,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扩大信用供给的范围。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以政府为主导的系统性工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且复杂的系统工程。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表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败的关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期属于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建立规则和秩序。因此,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兼有制度保障、监管惩戒及核心推动的作用。
我国目前市场上由于信息不透明及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都加大了交易主体的交易成本,这就需要合理的制度安排来降低交易成本过高带来的风险,因此,为了保证契约有效,合作与交易顺利进行,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过程中,政府的制度安排至关重要,政府通过颁布信用法律法规、制定政策,统一标准,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上的保证。此外,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还兼有监督、信用奖惩等责任,通过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如实向市场公布有关信用信息,降低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不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曝光,受到其他交易主体的孤立和排挤,以此规范各类经济主体、限制不正当的经济行为。
现阶段看来,依据《纲要》和《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较为清晰地勾勒出我国地方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点:一是统筹规划,着力推进政府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二是在征信市场中积极扮演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双重角色,通过加快各部门电子信息系统建设,为征信机构提供更为丰富、更易获取的信用信息,从加快企业征信机构建设入手,依靠经济杠杆推动企业用水、用电、纳税、奖惩等信用信息的制度化采集和应用,在提供信息的基础上,完善政府内部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依托政务中心服务平台等,积极推动信息资源的交流共享,完善信息共享方式,扩大信息共享范围。
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多元化的协调配合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单靠某一部门不能全面评价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状况,因此,需要多部门探求有效的合作路径才能形成推动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促进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快速、高效发展。多年来,人民银行一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排头兵,从2006年起即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鉴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复杂性,2012年7月,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调整,将牵头单位由人民银行调整为发展改革委与人民银行,并增加了部分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这一举措在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认识、协调部门间利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路
第一,提高全民信用意识和全社会的诚信水平。诚信、忠诚是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经济运行、提高社会生活水平的基础,要学习、造就经济发达国家“失信等于自动出局”的信用氛围,精心培育适合国情的现代信用文化,充分体现现代市场交易的基本精神。为此,地方各级部门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不断开展多层次的诚信宣传活动,并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导向作用,让诚信意识深入人心,形成社会重信用、人人守信用、事事查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外部环境。
第二,完善针对征信市场发展的制度土壤。随着《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先后出台,征信市场有了基础的制度保障,但这些规定与完善的制度保障仍有差距,需要进一步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规定,形成有法可依、依法规范的征信市场。
第三,发挥人民银行职能,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一是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区域实际,联合发改委等部门做好征信体系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二是积极推进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和农村地方征信数据库建设,将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机构接入征信系统,逐步扩大征信系统的覆盖范围;三是会同有关部门扩大第三方评级在特定领域中的应用,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的征信监管举措,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权益,认真做好征信查询服务工作,以信用报告查询为突破口,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征信,提高诚信宣传效果。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流动站、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
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中国人民银行济
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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