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
添加时间:2016-03-02 09:11:03 来源: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 |
性别: |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17688113-9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林天新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158号 |
立案时间: | 2015年08月24日 |
案号: | (2015)渝三中法民执字第000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给席孝碧工程款4173944元。 二、调解书送达后,席孝碧协助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办理解封事宜。 三、关于合同外的签证费143万元及保证金100万元,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与席孝碧均同意不在本案中解决。 四、席孝碧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1172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728元,由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负担64638元席孝碧负担520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638元,减半收取29819元,由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发布时间: | 2015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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