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6-09-21 14:58:17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冀人社发〔2015〕60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劳动保障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守法诚信用工意识,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纲要(2014-202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文件,制定了《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用工,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全省和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纲要(2014-202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是指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引导企业增强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律管理意识。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和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调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采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逐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一)企业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
(三)企业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四)企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五)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六)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七)企业遵守招用劳务派遣工规定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三年为一个评定周期。根据企业一个评定周期内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情况,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优秀等级。
1.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2.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
3.无招收、使用童工行为;
4.无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行为;
5.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且达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6.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100%;
7.无瞒报企业工资总额和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
8.无违反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为;
9.无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理(处罚);
10.无因劳动保障违法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较好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良好等级。
1.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2.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且经责令改正限期内整改到位;
3.无招收、使用童工行为;
4.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且达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5.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95%以上,且经责令改正限期内整改到位;
6.无瞒报企业工资总额和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
7.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理(处罚)不超过1次且违法违规行为限期内整改到位;
8.无因劳动保障违法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基本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等级。
1.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2.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0%以上,且经责令改正限期内整改到位;
3.无招收、使用童工行为;
4.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且达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5.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且经责令改正限期内整改到位;
6.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理(处罚)不超过3次且违法违规行为限期内整改到位;
7.无因劳动保障违法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较差,达不到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不合格等级。
第六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可由作出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评定为不合格等级且存在严重拖欠工资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相关程序严格审查后,协调相关部门在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对外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不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企业实施分类监管。
(一)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优秀等级企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在无举报投诉情况下,下一个评定周期内不再实施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并享有优先推荐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
(二)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良好等级企业,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在无举报投诉情况下,下一个评定周期内除书面审查外,不再实施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执法检查。
(三)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等级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督促并帮助其不断完善劳动保障自身管理,提高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四)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不合格等级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动态监控,严格实施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检查、处理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在一个评定周期内,被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企业,出现被举报投诉并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实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标准重新评定等级,并按照新评定的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九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