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沁阳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7-03-30 10:46:26 来源:沁阳市人民政府网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沁阳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沁政办〔2017〕21号
沁政办〔201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焦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焦作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焦信用办〔2016〕16号)和《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沁政办〔2016〕101号),加快推进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工作,现将《沁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沁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沁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编制。并就做好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迅速行动。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学习《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沁阳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沁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沁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沁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参照沁阳市发展改革委做法,迅速行动,立即启动本单位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工作。
二、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落实,确保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工作顺利推进。
三、按时报送,严格督查。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于2017年3月20日前将本单位印发的信用信息目录报送沁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委社会事业科,联系电话:5628981,电子邮箱:qyfgwshk@163.com),并在市政府网站和信用焦作网站上予以公布。沁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有关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全市通报工作情况。
2017年3月17日
沁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沁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
归集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沁阳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目录(2017年版)》的
通 知
关于印发《沁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
归集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沁阳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目录(2017年版)》的
通 知
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
根据焦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目录(2016年版)》的要求,为了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委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参照《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目录(2016年版)》,在充分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沁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沁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目录(2017年版)》。请各科室、二级机构根据目录及时、有效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办公室将定期通报相关单位归集信用信息、使用信用记录和第三方信用报告的有关情况。
附件:1.沁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2.沁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础信用信息目录(2017年版)
3.沁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良信用信息目录(2017年版)
附件2、3下载
2017年2月22日
附件1
沁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归集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题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为实现我委信用信息的科学分类、及时归集、有效应用、广泛共享,全面推进我委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信用信息,是指我委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能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信用主体有关信用情况的记录。
第三条 我委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应当遵循“顶层设计、全委协同、分步推进、强化应用”的原则,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是我委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的必然选择,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是巩固和强化机关定位转型、推进政务流程优化再造、加强系统上下联动的重要抓手。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五条 我委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信用信息目录是全委信用信息归集的重要依据。相关单位对照权利和责任清单,结合业务工作情况,确认信用信息目录范围和信息项,明确各类信息的报送方式、渠道、频次和流程。相关业务发生变化时,应同步更新目录。
第六条 统一明确信用记录的格式、标准和模版,确保归集内容表述准确、规范标准。
第七条 信用信息按照信用目录分类归集,目前以人工录入和模板导入为主,确保及时录入、实时更新、完整准确。
第八条 对于我委在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受理事项产生的信用信息,由具体办理单位进行填报。其中,并案处理的信息,需要手工填报,每个信用主体对应一条记录。
对于未进驻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的事项,应在发文环节明确是否需要生成信用信息,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全流程可操作、可持续、无遗漏。其中,对于已建有业务系统的事项,相关单位应积极对系统数据进行整理,符合信用记录要求后,以系统同步、数据交换等方式向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系统提供。对于无系统支撑的事项,直接在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系统中填报。
第九条 产生信用信息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审核和校验工作,并在发文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归集工作。
第十条 加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12358价格监管平台等平台系统与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系统的对接和融合。
第十一条 存量历史信息归集,由全委统一部署,制定归集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节点,按计划、分步骤实施,确保2017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应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单位按程序核实具体内容,确有错误的,及时进行更正。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提出信用信息的应用需求,边建边用、以用促建,形成良性互动,充分发挥信用信息支持决策、支撑业务的作用。
第十四条 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内部审批、行政备案事项为试点,率先积累、率先应用,在评估和决策中查阅并参考相应的信用记录、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 凡是日常行政业务能使用信用信息的,都应充分核查相关信用记录、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逐步实现在投资监管、企业发债、专项资金批复(申请)、重大领域招投标、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等领域开展应用,总结经验后推广应用到其他行政事务领域。
第十六条 条件成熟时,信用信息应成为政务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呈送领导的有关请示中应说明相关主体的信用情况,根据信用情况分别实行差别化政策。
第十七条 在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和政策扶持等方面,根据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行优先审批、开辟“绿色通道”或信用分类监管等措施,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机制。
第十八条 实施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在委系统内实行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第十九条 积极与政府其他部门加强沟通合作,逐步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共享
第二十条 全委信用信息按照密级、用途,以及每条信息向各自对应的公开类别、查询和使用权限,依法分别对委内公开、对当事企业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开、向社会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涉密的信用信息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使用。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把我委信用信息,交换到“信用焦作”网站及沁阳市政府网站。
第二十三条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用公开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我市政府网站和“信用焦作”网站予以公示。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委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在委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委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指导全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分管委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社会事业科长担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办公室、社会事业科牵头,与相关单位分工协作,落实领导小组交办事项,推进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牵头起草重要规章制度,梳理汇总信用信息目录,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实施对全委的绩效考核方案等,对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新工作进行检查、督办,推进全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并将重要情况汇报委领导。
社会事业科发挥好沁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委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的指导作用,负责与全市及焦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接,协调实现各部门间的政策落实,数据共享与应用交互。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工作细则,明确一位负责同志作为责任人,对产生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相关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填报、推送、沟通联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工作月报、季报、半年报制度,相关单位要定期汇报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新进展,新情况,办公室及时汇总上报委领导并通报全委。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通过定期抽查和不定时核查,加强对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细化并实施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列为全委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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