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济源市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建设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5-02-27 17:48:25 来源:
济信办(2014)1号
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倡导诚信经营理念,营造中介服务机构公平竞争、规范执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济源市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建设的重要作用
一、充分认识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建设的重要作用
中介服务机构是现代经济社会重要的市场主体,涉及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企业资信、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和律师、会计、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机构以及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旅行服务、广告设计等服务的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建设有利于促进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促进中介机构更好服务于市场经济,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连接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介机构诚信建设,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中介机构诚信建设各项工作。
二、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建设标准
(一)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基本标准:
1、中介服务机构应合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是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
2、具有相应的实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健全,严守执业规程,严格把握执业质量,能够提供相应的专业中介服务。
3、劳动用工规范,无偷、逃、欠应纳税费和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乱设分支机构及违法承包、挂靠、转让等现象。
4、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无恶性竞争、损毁同行信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利用回扣招揽业务的现象。
5、规范执业,保护客户的技术、商业秘密,不迁就客户的不合理要求,不损害客户利益,无虚假报告、虚假信息、乱收费、欺骗消费者等违规行为。
6、两年内未被有效投诉,无违法、违规执业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7、无其他不诚信行为。
(二)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失信行为:
1、因失信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记录;
2、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开展中介服务;
3、因合同欺诈、降低服务标准、损害客户权益等被行政处罚;
4、为承揽业务,采用行贿、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行为;
5、中介机构因违法经营被停业整顿;
6、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或银行贷款和其他合同款等;
7、因主观原因使人民生命财产、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8、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建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建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信息,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的司法、行政处罚信息,行业主管部门的惩戒决定信息,获得的荣誉表彰信息,合同履约信息,以及中介机构生产经营情况信息等。
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审核、记录,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范围予以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按照信用信息采集结果出具独立、公正、真实的信用报告。
四、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建设
四、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建设
1、积极引导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经营。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应法律规章,加强对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监测,规范中介机构经营行为,打击违法经营和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引导中介机构恪守职业规范,提高服务水平,诚实守信经营。
2、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摸底排查,采集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建立本行业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中介机构实行信用分级管理,实现电子化存储。
3、实行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对应当依法公开的中介机构信息,在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对典型诚信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中介机构通过部门网站红黑榜进行公示,并按全市红黑榜发布制度要求,在市级主要媒体集中发布、公示。
4、实施诚信失信奖惩。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应按照企业信用情况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典型诚信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中介机构提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联合嘉许或联合惩戒措施。
5、加强组织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本行业中介机构诚信建设工作,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诚信建设的工作方案,出台本行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红黑榜筛选、确定、公布程序。加强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沟通共享,重要信用信息及时在部门网站和济源市信用网进行更新。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中介机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应按照中介机构信用情况或市社会信用体系办公室发布的信用信息采取相应奖惩措施。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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