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不良记录不可滥用
添加时间:2014-12-22 17:32:09 来源:兰州晨报
12月11日晚,在一架曼谷飞南京的航班上,两名中国乘客闹事导致飞机返航,这一事件随后迅速成为网民热议的焦点。13日上午,江苏省旅游部门拿出了相关处理意见:将涉事4名游客的不良行为发至省旅游协会,要求协会将其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并在一定范围内告示。
近日,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国70多万名列入“失信人黑名单”的“老赖”们今后不但被禁乘飞机、列车软卧,还将限制乘坐高铁、动车和轮船的一定等级座位。这两条信息几乎在同时出现在各大媒体上,引起高度关注。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同样,富兰克林也说:“失足,你可以马上恢复站立;失信,你也许永难挽回。”一个失信于人,失信于社会的人是得不到别人尊重的,失信的后果很严重,不但被禁乘飞机、列车软卧,还将限制乘坐高铁、动车和轮船的一定等级座位,还可能在贷款、购物、办信用卡诸多方面产生麻烦。而且,失信名单一旦公之于众,他的朋友、同事、亲属也均会产生不愿与之交往的想法。因此,失信等同于失交、失足、失人格、失形象。
给一个人定下失信之名,等同于给他判定了名誉上的徒刑,并相当于剥夺了某些方面的公民权利。这是相当严重的惩处,不能轻易采用。
首先,失信人的确定必须有法律依据,应该规定该由谁来裁量。法院判定的经济赔偿案不能如期履行的,经法院多次催促仍然无效则可视为藐视法律行为,可以认定其“失信”,这是有法律依据的。老赖入“失信名单”属理所当然也合法合规,而乘客闹事之类更多属于道德范畴,这类行为可以依规判罚,作出相应的处理,而不能滥用失信之名。
其次,失信范围应该有所框定,不能随便扩张。旅游过程中产生的诚信问题大多是双向的,仅就泰航班机上发生的乘客闹事看,尽管属于信誉问题,但也仅是在旅行过程中的单一事件,即便要给予失信处罚也只能限于出国旅行之类的项目内。如果相关的信用污点能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约束,会不会侵犯当事人旅游出行等合法权利,同样需要商榷。
旅游过程中产生的不文明现象及有违道德、法律的行为,理应依规依法予以惩戒,但应该把握好权力边界,不能动不动就挥舞“失信”的大棒,否则也是一种权力任性。
近日,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国70多万名列入“失信人黑名单”的“老赖”们今后不但被禁乘飞机、列车软卧,还将限制乘坐高铁、动车和轮船的一定等级座位。这两条信息几乎在同时出现在各大媒体上,引起高度关注。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同样,富兰克林也说:“失足,你可以马上恢复站立;失信,你也许永难挽回。”一个失信于人,失信于社会的人是得不到别人尊重的,失信的后果很严重,不但被禁乘飞机、列车软卧,还将限制乘坐高铁、动车和轮船的一定等级座位,还可能在贷款、购物、办信用卡诸多方面产生麻烦。而且,失信名单一旦公之于众,他的朋友、同事、亲属也均会产生不愿与之交往的想法。因此,失信等同于失交、失足、失人格、失形象。
给一个人定下失信之名,等同于给他判定了名誉上的徒刑,并相当于剥夺了某些方面的公民权利。这是相当严重的惩处,不能轻易采用。
首先,失信人的确定必须有法律依据,应该规定该由谁来裁量。法院判定的经济赔偿案不能如期履行的,经法院多次催促仍然无效则可视为藐视法律行为,可以认定其“失信”,这是有法律依据的。老赖入“失信名单”属理所当然也合法合规,而乘客闹事之类更多属于道德范畴,这类行为可以依规判罚,作出相应的处理,而不能滥用失信之名。
其次,失信范围应该有所框定,不能随便扩张。旅游过程中产生的诚信问题大多是双向的,仅就泰航班机上发生的乘客闹事看,尽管属于信誉问题,但也仅是在旅行过程中的单一事件,即便要给予失信处罚也只能限于出国旅行之类的项目内。如果相关的信用污点能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约束,会不会侵犯当事人旅游出行等合法权利,同样需要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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