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印发,这23项将被列入失信信息!
添加时间:2019-02-13 16:27:20 来源: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以下23种情形将被列入失信信息: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资料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
1.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2.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但无正当理由缺席的;
3.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的;
4.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不服从评标评审现场管理,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5.不按照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的;
6.在评标评审过程中,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情形而随意废标的;
7.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的;
8.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9.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标评审资料的;
10.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酬的;
11.不协助、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
(二十)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十一)招标人、采购人、中介代理机构违规抽取评标评审专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二)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质疑、投诉、举报等,年度超过3次的;
(二十三)存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针对以上情形,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约定,依法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联合体形式申请交易的,联合体任一成员有惩戒信息的,应将该联合体视为被惩戒对象;
(二)项目发起方在委托相关代理机构开展交易事宜前,应当查询其信用信息,依法限制失信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
(三)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部门不得聘用有法律法规禁止的惩戒信息的自然人为评标评审专家。在聘用期间产生相应的惩戒信息的,应及时清退或作出处理;
(四)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应当通过聘用文件中的聘用和解聘条件作出约定,依法限制有失信信息的从业人员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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