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5-09-01 10:51:46 来源:市物价局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4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10元和205元,调整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7220元,每升5.44元, 0号柴油(国Ⅳ)最高零售价格每吨6255元、每升5.42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普通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Ⅳ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扣减370元确定,每升5.10元。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的,按我省有关规定确定,保持批零差价每吨不小于300元。
三、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8月18日24时起执行。
五、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努力做好成品油的购销存衔接,保证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七、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公司要在8月19日15: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告我委价格管理处(电话:0373-69691432)。
附:河南省成品油价格调整表.xls
附:河南省成品油价格调整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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